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鄂0107行初74号
原告***信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中国一冶高新技术产业园(冶金大道**)****。
法定代表人***,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华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青山区税务局,住所地,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iv>
法定代表人***,男,该局局长。
第三人***,男,196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
原告***信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青山区税务局、第三人***行政撤销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信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信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信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信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