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07民初1601号
原告:***,男,196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潍坊市人,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被告:武汉缘信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中国一冶高新技术产业园(冶金大道180号)1栋61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武汉缘信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48元,由被告武汉缘信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司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