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2民初6597号
原告:江苏保丽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江苏扬子江国际冶金工业园光明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润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缘信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中国一冶高新技术产业园(冶金大道180号)1栋610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保丽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缘信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江苏保丽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保丽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保丽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8元,减半收取399元,由原告江苏保丽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卞干国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卜雪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