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东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湖北东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27民初1023号 原告:**,男,汉族,1996年2月6日生,住河南省睢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律师),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开第十五大街2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69954619U。 法定代表人:方胜利,总经理。 被告:湖北东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源园社区1幢1-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4343432008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湖北东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湖北东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湖北东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湖北东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卫 溪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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