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27民初1022号
原告:***,男,汉族,1994年2月6日生,住河南省罗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律师),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开第十五大街2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69954619U。
法定代表人:方胜利,总经理。
被告:湖北东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源园社区1幢1-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4343432008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湖北东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湖北东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湖北东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湖北东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卫 溪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