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0322民初560号
原告:***,男,生于1987年5月1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住郧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父亲),住郧西县。
被告:湖北平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林州市横水镇中心大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MA443G702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生于1971年10月21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住郧西县,
原告***与被告湖北平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已支付清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平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