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71民初2036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乡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底层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X315272510。
主要负责人:梁桂波,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业君,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健,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女,197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南京市玄武区*******,公民身份号码320************829。
被告:中山市富和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23P。
法定代表人:郑观次,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乡支行诉被告***、中山市富和市政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乡支行在本院指定的缴费期限内未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并获本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乡支行撤诉处理。
审判员 唐 群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何惠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