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富和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乡支行与某某、中山市富和市政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71民初26302号之一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乡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底层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X315272510。
主要负责人:梁桂波,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业君,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公民身份号码441××××××××××××717。
被告:中山市富和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329923P。
法定代表人:郑观次,执行董事。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乡支行诉被告***、中山市富和市政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30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12月4日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乡支行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乡支行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乡支行撤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720.53元,减半收取计3360元。
审 判 长  林婉婷
人民陪审员  梁 丽
人民陪审员  杨兴权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大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