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富和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乡支行、高连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2071执2965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乡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文昌西路**。

负责人:黄伊立,行长。

被执行人:***,男,1975年4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山东省汶上县。

被执行人:中山市富和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文昌路富和大厦

法定代表人:郑观次。

申请执行人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乡支行与被执行人***、中山市富和市政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2071民初2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中山市富和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乡支行清偿欠款暂计276489.05元(包含本金、利息、案件受理费等,详见生效判决);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乡支行对***位于中山市三乡镇的房地产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中山市富和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对***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通过全国执行查控系统联查:

2020年6月10日本院继续查封原以(2017)粤2071民初10642号民事裁定书第一查封被执行人***位于中山市三乡镇的房地产。2020年3月31日,以本案执行裁定书轮候查封了上述房产。因申请执行人对上述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于2020年4月3日裁定拍卖上述房产并移送变现。后发现本院有正在审理的、涉及被执行人***的其他执行案件引发的案外人麦素华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要求停止对上述房产的强制执行,并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等强制措施),案号为(2019)粤2071民初28916号。该案本院已经判决驳回麦素华的诉讼请求。现判决未生效,当事人已经提起上诉。故本院不应继续拍卖上述房地产。

被执行人中山市富和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且该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但被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选择先处置被执行人***的上述房产,视变现情况再决定是否处置被执行人中山市富和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故本院暂不处置被执行人中山市富和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

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限制被执行人***、中山市富和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进行高消费,并公开其被执行人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上述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的本案债权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2071执296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当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延长冻结、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申请,造成冻结、查封、扣押财产被转移的,该风险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如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执行裁定书次日起6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彭亚辉

执行员  陈淑愉

执行员  李金玲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