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06民初24548号
原告:谢昔阳,男,1972年10月22日出生,瑶族,住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纯伟,系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凯穗交通设施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大灵山路291号A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29890124L。
法定代表人:李海宾。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昔阳诉被告广州凯穗交通设施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昔阳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昔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昔阳撤回起诉。
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谢昔阳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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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吴海坚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梁水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