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凯穗交通设施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6民终76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昔阳,男,1972年10月22日出生,瑶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纯伟,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康纪雄,男,1988年2月15日出生,瑶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
委托上诉讼代理人:卢俊恩,广东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凯穗交通设施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29890124L。
法定代表人:李海宾。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永刚,广东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杰龙,广东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朱其辉,男,198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
原审被告:韶关市曲江惊涛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5303927436U。
法定代表人:刘世洪。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89155468XH。
负责人:李劲松。
原审被告:佛山市和骏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193780110D。
法定代表人:杨楚坚。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永刚,广东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杰龙,广东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谢昔阳因与被上诉人康纪雄、广州凯穗交通设施发展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朱其辉、韶关市曲江惊涛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佛山市和骏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5民初27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谢昔阳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谢昔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谢昔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9.18元,减半收取1504.59元,由上诉人谢昔阳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 珊
审 判 员  何美健
代理审判员  莫志恒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杨元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