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605执146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瑶族,1951年6月14日出生,住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女,瑶族,1956年5月14日出生,住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陈广英,女,瑶族,1980年5月20日出生,住广西钟山县。
申请执行人:陈某,男,瑶族,2003年1月25日出生,住广西钟山县。
申请执行人:伍某,男,瑶族,2016年9月5日出生,住广西钟山县。
上述五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黎雄兴、欧湛伟,系广西宏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桂城街道桂澜中路23号万科金域国际花园10座2幢13层整层、1401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981885423U。
负责人:唐德文。
被执行人:***,男,瑶族,1972年10月22日出生,住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广州凯穗交通设施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大灵山路291号A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29890124L。
法定代表人:李海宾。
被执行人:佛山市和骏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叠北庆云村沙洲围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193780110D。
法定代表人:杨楚坚。
被执行人:韶关市曲江惊涛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东城花园A3栋1号梯3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5303927436U。
法定代表人:刘世洪。
委托代理人:李晴波,系广东韶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广英、陈某、伍某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广州凯穗交通设施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和骏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韶关市曲江惊涛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辖区内的银行、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308091.56元及被执行人佛山市和骏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7919.66元,扣除本案执行费4867.16元后余款331144.06元已转退予申请执行人,关于被执行人***、广州凯穗交通设施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和骏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已强制执行完毕。同时,申请执行人书面确认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在其申请立案执行前已足额支付本案赔偿款。另被执行人韶关市曲江惊涛运输有限公司自行将执行款项100000元存入本案执行款代管账户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韶关市曲江惊涛运输有限公司就赔偿余款的履行问题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粤0605执14690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白炳辉
执行员 李 喆
执行员 房观桃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文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