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宗瑞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兴旺土石方工程队与上海宗瑞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4民初10952号





原告: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兴旺土石方工程队,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
经营者:毛剑锋。
被告:上海***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宗兵。
原告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兴旺土石方工程队与被告上海***林工程有限公司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诉前调解阶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兴旺土石方工程队撤回起诉。
本案为诉前调解案件,按照法律规定,本案受理费决定免收。








审 判 员


张晓霞






书 记 员


陈雨倩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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