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宗瑞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路建通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东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津0118民初4664号
原告:天津路建通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独流镇津静线与王家院村公路交叉口北20米。
法定代表人:缪振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信锋,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天津东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佳荣里街人民家园居委会三楼3-304室。
法定代表人:贾宝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月,天津坤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君诚丽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凌宾路南段东南侧凌奥花园4-2-301。
法定代表人:韩国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馨艾,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经晶,天津致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宗瑞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墨玉路185号1层J1907室。
法定代表人:张宗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光辉,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天津路建通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路建通公司)与被告天津东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隅公司)、天津君诚丽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诚公司)、上海宗瑞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宗瑞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信锋,被告东隅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月,被告君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馨艾、经晶,被告宗瑞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光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路建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东隅公司、君诚公司、宗瑞公司支付路建通公司工程款2831740元;2.诉讼费用由东隅公司、君诚公司、宗瑞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宗瑞公司、君诚公司是华北区域天津团泊湖项目A地块三期二标段景观工程总包与分包,君诚公司又将该工程分包给东隅公司。2020年9月1日路建通公司与东隅公司签订《华北区域天津团泊湖项目A地块三期二标段景观工程—叠拼庭院、分户墙及小区围墙工程合同》,合同约定路建通公司分包东隅公司承包的位于天津市围墙工程。工程范围为叠拼庭院围墙、分户墙及小区围墙。合同约定小区外区围墙950元每延米,叠拼庭院围墙、分户墙正负零以下施工475元每延米。路建通公司按照东隅公司提供的图纸施工叠拼庭院围墙、分户墙正负零以下施工共计7472延米,每延米施工费475元,工程款共计3549200元。2020年12月30日君诚公司直接支付给农民工工资540000元。该工程经开发商验收合格后加建地上围墙部分,并且该工程所在小区金地长湖湾紫乐澜庭小区已经于2021年1月份交付小区业主使用,已经证明路建通公司施工的工程已经验收合格。按照合同15.4条约定:“工程结束竣工验收合格后,由甲方计算现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后30日内结算到95%。剩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到期后30日内支付剩余款项。”路建通公司与东隅公司的现场代表高祥于2020年12月8日确认工程量为7472延米,但是东隅公司并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95%的工程款,按照合同约定截止到路建通公司起诉之日止仍欠工程款2831740元。路建通公司无奈诉至法院,恳请法院依法判令如上所请。另外路建通公司现在起诉的所欠款项均为工程款,实际上路建通公司还向东隅公司提供了材料款,路建通公司认为工程款和材料款是两个案件,所以没有写到这一次的诉状里面来,当时未注明是材料款还是工程款。
东隅公司辩称,路建通公司所实际实施的小区围墙工程相应的工程款项实际已经通过宗瑞公司和劳动局的监管支付完毕。因为本案的围墙工程路建通公司没有按照工期的要求施工,导致后期总包方和业主变更了施工方案,所以双方约定的工程没有实际完成,而且双方对于工程的结算价款也有重大的分歧,至今尚未结算。另外因后续的工程款支付主要是通过政府的监管完成,所以对于实际的支付情况东隅公司并不是特别清楚,但是从刚才路建通公司所述,除了其在诉状中所说的540000元款项,应还包含另外一笔400000元的款项。因此东隅公司认为路建通公司的诉请与实际情况有重大的差异,各方应当根据实际的施工情况进行结算,并对已经支付的款项进行核对。对于东隅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东隅公司不会逃避,但是东隅公司希望路建通公司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合理的结算。
君诚公司辩称,本案君诚公司没有任何拖欠工程款的行为。请法院驳回路建通公司对君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君诚公司已将全部的工程款打入东隅公司指定的账户中,所以君诚公司已经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
宗瑞公司辩称,宗瑞公司已将本工程的工程款按照宗瑞公司与君诚公司的合同约定支付给了君诚公司。路建通公司与东隅公司的合同真实性不认可,而且宗瑞公司并非合同主体,所以该合同对宗瑞公司应该是没有法律效力。宗瑞公司这还有跟君诚公司的转账记录,包括承诺。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20年9月4日宗瑞公司与君诚公司签订《景观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宗瑞公司将华北区域天津团泊湖项目A地块三期二标段景观工程转包给君诚公司。2020年9月4日君诚公司与东隅公司签订《景观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宗瑞公司将华北区域天津团泊湖项目A地块三期二标段景观工程转包给东隅公司。东隅公司将涉诉工程分包给路建通公司施工。
本院认为,路建通公司起诉要求东隅公司、君诚公司、宗瑞公司支付工程款,双方之间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路建通公司要求东隅公司、君诚公司、宗瑞公司支付工程款,并提交了工程量计算书,东隅公司、君诚公司、宗瑞公司对此不认可,工程量计算书系路建通公司自行制作,东隅公司对该证据不认可,故该证据无法证实路建通公司实际工程量,庭审中路建通公司与东隅公司均表示未就涉诉工程进行正式结算,庭审中本院询问路建通公司是否对工程价款申请鉴定并要求路建通公司提交书面鉴定申请,后路建通公司未提交申请,并电话告知不申请鉴定,路建通公司就工程价款不申请鉴定,因此涉案工程价款尚未确定。路建通公司主张工程款,其应当对工程款数额负举证责任,现路建通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工程款数额,故路建通公司起诉要求东隅公司、君诚公司、宗瑞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天津路建通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727元,由天津路建通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 新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于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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