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宗瑞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2民初1959号之四

申请人:***,男,198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

被申请人:上海***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墨玉路185号1层J1907室。

法定代表人:张宗兵。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上海***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作出(2021)湘0112民初1959号民事裁定,冻结担保人易坤名下坐落于长沙市望城区乌山街道马桥河入城广场东南角0815572栋房产(权证号为:望房权证高字第7××3号)交易处分权,于2021年5月10日作出(2021)湘0112民初1959号之三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上海***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5000元。因被申请人已按调解协议内容履行了付款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以上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担保人易坤名下坐落于长沙市望城区乌山街道马桥河入城广场东南角0815572栋房产(权证号为:望房权证高字第7××3号)交易处分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5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剑波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杨 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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