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洪盛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因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被警告,罚款20000元(京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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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

    2021-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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