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耀安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优特建筑电气有限公司、广州耀安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302民初12827号
原告:深圳市优特建筑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园路368号五楼521室。
法定代表人:古远维。
第一被告:广州耀安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口岸路11号鼎盛潇湘公馆3单元18层03号。
负责人:吴烈金。
第二被告:广州耀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环城路871号。
法定代表人:刘海刚。
第三被告:惠州市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环湖三路18号方直广场酒店21层01号。
法定代表人:陈月英。
第四被告:广东方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57号1701房自编17A单元。
法定代表人:陈专。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优特建筑电气有限公司与第一被告:广州耀安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第二被告广州耀安工程有限公司、第三被告惠州市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四被告广东方直集团有限公司的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优特建筑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18.25元,减半收取计2159.12元,由原告深圳市优特建筑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贺晔晖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周家琪
书 记 员 黄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