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执保4878号
申请人莆田市畅源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
法定代表人陈扬先。
委托代理人胡青青,湖南旷真(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富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刘林忠。
被申请人广州耀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
法定代表人刘海刚。
申请人莆田市畅源宏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富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州耀安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2022年6月8日,申请人莆田市畅源宏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上海富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州耀安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02567.16元的财产,并提供了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莆田市畅源宏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富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州耀安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02567.16元的财产。
上述查封、冻结的价值金额以502567.16元为限。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朱海军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邱志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