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耀安工程有限公司

营口地溯物资供应有限公司、广州雪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803执保67号
申请人:营口地溯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渤海大街西12-458号。
法定代表人:张大鹏,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广州雪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九佛建设路333号242室。
法定代表人:周挺。
被申请人:广州耀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环城路48号。
法定代表人:刘海刚。
被申请人:营口金螳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营攀西里5-22号。
法定代表人:汪运。
申请人营口地溯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雪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耀安工程有限公司、营口金螳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经(2022)辽0803民初11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申请人营口地溯物资供应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广州雪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耀安工程有限公司、营口金螳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23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等价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州雪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耀安工程有限公司、营口金螳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3000元或查封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温士俊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姜韫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