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2民初6837号
原告:营口地溯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渤海大街西12-4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2MA10UAFB5X。
法定代表人:张大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遇阳阳,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雪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九佛建设路333号24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MBYD7B。
法定代表人:周挺。
被告:广州耀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环城路8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0830603XK。
法定代表人:刘海刚。
原告营口地溯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雪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耀安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以简易程序立案。2022年3月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另查明,原告尚未预缴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进行自主处分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营口地溯物资供应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李德军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汤杰华
书 记 员 韩燕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