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耀安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耀安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1民初4031号
原告:广州耀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环城路871号。
法定代表人:刘海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显威,广东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恒骏街4号405房。
法定代表人:范佳昱。
原告广州耀安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原告广州耀安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耀安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剑文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郭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