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瑞康建筑设计院

某某、四川成都瑞康建筑设计院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4民初19858号
原告:**,女,197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军,重庆金牧锦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水仙,四川明之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成都瑞康建筑设计院,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一环路东五段********。
法定代表人:杨蜀宁,设计院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成都瑞康建筑设计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缴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姜琦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邢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