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4民初15432号
原告:***,男,198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敬,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成都瑞康建筑设计院,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一环路东五段108号1-1幢10层1007号。
法定代表人:杨蜀宁,职务不详。
原告***诉被告四川成都瑞康建筑设计院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立庆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姜恒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