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2民初3280号
原告:***,女,198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基田,四川理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森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棠湖西路一段一号。
法定代表人:吴藤伟,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旭,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成都瑞康建筑设计院,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一环路东五段108号1-1幢10层1007号。
法定代表人:杨蜀宁,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智,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成都森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宇公司”),被告四川成都瑞康建筑设计院(以下简称“瑞康设计院”)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692元,由***承担。
审判员 陈思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