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4民初12609号
原 告
原告:**,女,197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住四川省双流县华阳滨河路三段1号46栋2单元2号。
原告:***,男,197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华阳滨河路三段1号46栋2单元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漠,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文琪,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告
被告:四川成都瑞康建筑设计院,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一环路东五段108号1-1幢10层1007号。
法定代表人:杨蜀宁,系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天宝,北京东卫(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成,北京东卫(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异议事由
被告四川成都瑞康建筑设计院认为虽然被告的注册地为成都市锦江区,但实际经营地址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西区W1区-1320、1322、1324号,故本案应由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裁定理由
经审查,2017年10月16日至2017年10月20日期间,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多份《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时,依法向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权转让协议书》未明确协议签订地。被告的工商注册地虽然在成都市锦江区,但成都环球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能够证明被告自2019年2月15日起一直在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西区W1区-1320、1322、1324号办公,在成都市锦江区无办公场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之规定,被告的主要办事机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故其住所地为成都市高新区。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裁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结果
被告四川成都瑞康建筑设计院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上诉权利
告 知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龚晓明
二О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陶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