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执异283号
申请人:中交二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四路1号高科广场20层。
法定代表人:陈兴。
委托诉讼代理人:晁仲锋,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祥林,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绿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南珠路136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桂好,女,系该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广东金豪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兴安路15号1312房。
法定代表人:何杨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绿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意园林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金豪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豪公司)劳务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中交二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第六公司)以受让本案债权为由,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为此,中交第六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1.绿意园林公司与中交第六公司于2018年11月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2.2018年11月27日《广州日报》A17版《债权转让通知》;3.西仲裁字(2018)第136号裁决书;4.申请执行书;5.(2018)粤01执3627号执行裁定书;6.绿意园林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出具的《确认函》。
本院查明,关于绿意园林公司与金豪公司劳务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4月16日作出西仲裁(2018)第136号裁决,金豪公司向绿意园林公司支付工程款1219406.48元等。该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金豪公司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支付义务,绿意园林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8)粤01执3627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除冻结并扣划金豪公司的银行存款17567.19元,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绿意园林公司亦未能提供金豪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遂于2018年11月23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8年11月22日,绿意园林公司与中交第六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中交第六公司通过受让方式获得西仲裁(2018)第136号裁决确认的全部债权。2018年11月27日,绿意园林公司与中交第六公司共同在《广州日报》A17版刊登《债权转让通知》,公示将本案债权转让给中交第六公司。
2019年4月10日,绿意园林公司出具书面确认函,对本案债权转让的事实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2018)粤01执3627号案的申请执行人原为绿意园林公司,绿意园林公司与中交第六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涉案债权转让给中交第六公司。上述转让协议签订后,绿意园林公司与中交第六公司共同在报纸上以发布债权转让公告的方式通知被执行人。此外,绿意园林公司亦书面确认涉案债权已经转让给中交第六公司的事实。因此,上述债权转让行为符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中交第六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中交二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为(2018)粤01执3627号案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
审判长 苗玉红
审判员 叶洁靖
审判员 李小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龙劲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