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志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622民初1089号
原告:***,男,196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鹤壁市淇县淇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淇县。
被告:***,男,197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淇县。
被告: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延河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红,女,公司员工。
被告:*解放,男,199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被告:河南志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与太行路交叉口向北50米路东英煌商务楼西楼319室。
原告***与被告***、被告***、被告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解放、被告河南志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2021年8月10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962.78元,减半收取计1481.3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