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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622执1348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淇县朝歌街道办事处朝歌南路学胡同11号。 被执行人:程民利,男,196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淇县朝歌街道办事处石桥顺利街18号。 被执行人:***,男,197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淇县朝歌街道办事处石桥永兴巷3号。 被执行人:刘解放,男,199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福田五区31号楼4**5楼东户。 被执行人:河南志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与太行路交叉口向北50米路东英煌商务楼西楼319室。 法定代表人:何**亮。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程民利、***、刘解放、河南志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庭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0622执134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