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万客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益阳万客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晏文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0903执1275号
申请执行人:益阳万客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金西路金银山四队附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晏文书,男,汉族,1980年3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湘阴县。
申请执行人益阳万客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晏文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作出(2018)湘0903民初2637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晏文书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益阳万客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同日本院立案执行,向申请执行人益阳万客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2018年11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晏文书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于2018年11月8日、2018年12月13日分别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晏文书无银行存款、无证券持有数额,无工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晏文书名下有车辆,车牌号为湘A×××××、湘H×××××,但因注册登记日时间较久又未扣押该车辆,无法处置该车辆。本院向益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公司查询被执行人晏文书的其他财产收益,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对将执行人晏文书纳入了限制高消费名单。
上述情况和信息,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益阳万客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晏文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18年12月2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80000元,尚有80000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晏文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益阳万客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