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8民初129号
原告:***,男,196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华,江西荆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华忆科技专修学院,住所地:江西吉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庐陵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彭裕庭,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平,江西文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克勤,该学院副校长。
第三人:吉安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跃进路**内。
法定代表人:欧阳水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华,江西荆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西江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黄马乡白虎岭林场场部**
法定代表人:黄琴。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华,江西荆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西华忆科技专修学院、第三人吉安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西江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3215元,减半收取41607.5元,由***负担。
审判长 陈 晨
审判员 杨思铭
审判员 陈治美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符星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