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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湾里区德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105民初229号
申请人:南昌市湾里区德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翠岩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7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申请人:熊水花,女,197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申请人:**,男,196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申请人:**,女,196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申请人:江西省永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县莲谢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南昌市湾里区德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魏建春、熊水花、**、**、江西省永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南昌市湾里区德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熊水花、**、**、江西省永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3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南昌市湾里区德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自愿以其自有存款73万元为该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南昌市湾里区德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熊水花、**、**、江西省永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3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申请人南昌市湾里区德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在江西湾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户的,账户10×××96中自有存款73万元存款。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魏新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