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中凯电脑有限公司

绍兴新远方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绍兴市中凯电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602民初678号
原告绍兴新远方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颐高广场1幢701室。
法定代表人:倪伟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榕县。
被告:绍兴市中凯电脑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解放南路675号301室。
原告绍兴新远方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中凯电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原告绍兴新远方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绍兴新远方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