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艾能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民申1230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山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沙栏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小倩,广东正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山市艾能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阜沙镇阜创街右侧第*栋。
法定代表人:岑志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中山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建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山市艾能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能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20民终23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第三建筑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第三建筑公司按质量完成了涉案工程,艾能公司拖欠工程款不支付,应由艾能公司承担违约责任。1.二审法院以《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中通用条款第36.3条作为判决依据错误。2.艾能公司将施工合同中的部分项目发包给案外人,造成第三建筑公司对工期无法控制,导致工期延误,二审法院对此事实不予认定,对第三建筑公司明显不公。3.在实际施工过程中,艾能公司要求第三建筑公司增加工程内容、变更施工材料和拖延确认样板,导致工期增加,二审法院对此事实不予认定错误。4.艾能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依进度支付工程款,第三建筑公司有权顺延工期,且属于合理抗辩。据此,第三建筑公司请求再审本案。
艾能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第三建筑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1.艾能公司于2012年12月8日将艾能公司厂房及食堂工程发包给第三建筑公司,双方签订了《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约定了确定顺延工期的程序,即符合合同约定原因造成工程延期,应当由第三建筑公司提出书面报告,由监理工程师进行确认,才能作为顺延工期的依据。第三建筑公司主张因艾能公司将施工合同中部分项目发包给案外人施工、增加工程内容及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等原因,导致涉案工程逾期完工,为此工期应予顺延。但第三建筑公司未能提供按合同约定提交申请确认工期延误的报告及工期签证等证据,且监理月报每月均反映第三建筑公司实际施工进度较计划进度严重拖后。故,二审法院认定第三建筑公司应承担逾期完工违约责任,向艾能公司支付误期赔偿费1017328.57元,并无不当。2.第三建筑公司申请再审审查期间,提出本案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部分条款的主张。上述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本解释实施前已经终审、实施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因此,本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相关规定。
综上,第三建筑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山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磊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