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2民终31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
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楠彬,四川蜀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韶关市伟德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西河镇塘湾村原烧烤场主楼二至三层。
法定代表人:林伟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亮,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攸,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坤发,男,196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翁源县。现下落不明。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唐山童,男,196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子开,男,197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健,男,196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韶关市伟德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德公司)、沈坤发、唐山童、张子开、张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粤0232民初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楠彬,被上诉人伟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亮、陈思攸,被上诉人唐山童、张子开、张健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沈坤发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支持***、***的诉讼请求;3.判令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用由伟德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有误,明显偏袒伟德公司,严重损害了***、***的合法权益。***、***主张的依据如下:一、伟德公司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应以广东晶通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通公司)确认工程量、结算并支付工程款给伟德公司为前提。***与伟德公司签订《桥梁工程劳务承包协议》第七条关于“工程款支付及结算方式”约定:“参照《T8标项目部合同》条款执行”,也即是根据涉案工程中标单位晶通公司与伟德公司之间签订的《乐昌至广州高速公路项目第T8合同段路基工程三队内部承包合同》(以下简称《T8标项目部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同步进行工程支付,《T8标项目部合同》第4章“工程总价与支付方式”对晶通公司向伟德公司支付工程款有较为详尽的约定。根据前述《桥梁工程劳务承包协议》《T8标项目部合同》两份合同的约定,因此,晶通公司确认工程量、结算并支付工程款给伟德公司这一条件成就,系伟德公司支付***、***工程款的前提。二、诉讼时效应从晶通公司支付伟德公司工程款后计算。根据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韶中法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民终272号民事判决查明并确认的事实,晶通公司主动向伟德公司付款行为截止时间是2014年7月25日,且截止该日晶通公司仍欠付伟德公司巨额工程款。此后,因施工及计量问题,晶通公司与伟德公司多次进行协商,晶通公司实际欠付伟德公司工程款。根据前述事实,***、***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应在2014年7月25日之后,即晶通公司实际结算支付工程款给伟德公司之日开始计算。三、根据各方当事人在一审庭审中的陈述以及伟德公司出示的《借据》等证据表明,在2012年1月3日之后,***、***直至2012年7月仍在施工,伟德公司继续向***、***预支工程款,并非一审法院认定的2012年1月3日双方已经结算。四、该案的诉讼时效发生过中断。涉案工程***、***与伟德公司签订《桥梁工程劳务承包协议》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将部分工程劳务分包给唐山童,***、***与唐山童的施工混同,伟德公司应对***、***与唐山童的项目施工承担工程款支付义务。唐山童在涉案工程未获得相应工程款的客观原因系伟德公司未向***、***支付全部工程款,因此导致***、***无力向唐山童支付工程款。唐山童在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2014)广铁法民初字第212号案诉讼过程中,将伟德公司列为被告,而唐山童诉讼主张的基础法律关系为***、***与伟德公司之间的《桥梁工程劳务承包协议》而产生,该合同关系是后续再次转包、分包涉案工程项目的前提基础,唐山童的起诉实际是对涉案工程产生的合法权益的主张,各方当事人均参与(2014)广铁法民初字第212号案诉讼,***在该案诉讼过程中明确提出了伟德公司欠付工程款的主张,且提供了与伟德公司确认工程量、结算的证据,并申请了涉案工程的造价鉴定,并当庭提交了所交纳给伟德公司300000元保证金的证据,并主张300000元保证金未退还[详见(2014)广铁法民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第4页“被告***辩称”、第6页“被告***为其边界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部分]。(2014)广铁法民初字第212号案件生效后,***、***及时对伟德公司提出诉讼主张,该案诉讼时效发生了中断。五、结算单的结算时间不能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根据一审证据,即由双方确认的三份“广乐高速公路T08标路基三队工程结算单”,该结算未进行100%的彻底结算,其中已桩检(59根)仅结算了95%的95%,已成桩但未桩检(48根)经结算了70%的95%,已成桩但未桩检(11根)仅结算了70%的95%。该结算单实际是双方对工程量的确认,该结算单并没有约定付款时间,付款时间仍应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办理,即参照《T8标项目部合同》条款执行。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明显偏袒伟德公司,损害了***、***的合法权益。故***、***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支持***、***的上诉请求。
伟德公司辩称,一、伟德公司与***从来没有约定涉案工程款的支付,以晶通公司支付工程款为前提条件,《桥梁工程劳务承包协议》第7条约定的是:参照《T8标项目部合同》条款执行,约定的是参照,并非按照。二、《T8标项目部合同》没有任何关于涉案工程款结算支付以晶通公司支付工程款为前提条件的内容。三、《T8标项目部合同》第四章第4.5条约定所有工程项目必须在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及业主,按技术规范要求检验合格后才予以计量支付。一旦甲方和监理工程师根据规范标准和有关要求等确定某项工程项目或细目在工程质量上或外观质量上存在着缺陷或质量问题,将不予以计量支付。根据广乐高速公路T08标路基三队工程结算单,***施工队的工程量有一半是没有桩检,伟德公司如果严格参照《T8标项目部合同》条款就不应当与***施工队结算相应工程款,但事实上伟德公司当时为推进工程,促请***、***等人离开现场,伟德公司超额支付了工程款。四、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晶通公司与伟德公司结算工程款,与***、***无关。伟德公司也从未向***、***等人表示涉案工程支付需以晶通公司支付为结算条件,故***、***的主张是没有事实依据的。针对***、***在上诉状提及到诉讼时效问题,涉案工程已于2012年1月3日完成结算,***、***也认可有关结算结果,并在结算后两年内从来没有向伟德公司提出过任何异议,***、***现主张以晶通公司向伟德公司付款截止时间(即2014年7月25日)之后为诉讼时效起算点无法成立。第一,***、***没有在该案中提供有关的判决文书作为证据;第二,从***、***在上诉状所写的两份裁判文书案号可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在2016年受理的,所以从案号可见,晶通公司向伟德公司付款截止时间不可能是2014年;第三,***在2017年的时候,也曾起诉过伟德公司,案号(2017)粤7102民初4号(即伟德公司的一审证据2、3),***主张的涉案工程款金额与该案诉求的金额差异巨大,***、***至今没有说明两次主张的金额到底如何得来,且先前主张的利息的起算节点是2012年1月3日,但本案上诉状中又表示工程款的付款时间应当是在2014年7月25日之后,伟德公司认为***、***完全是为了诉讼时效的问题来找的牵强的理由。故***、***没有证据证明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发生中断的情形,恳请驳回***、***的上诉,维持原判。五、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提出的诉讼时效问题。第一,伟德公司与***所签订的协议,依法被认定是无效的,即便是有效,这与晶通公司和伟德公司的《T8标项目部合同》都是两个法律关系,伟德公司也提及到是参照,而不是按照,更不是为《桥梁工程劳务承包协议》的支付前提,这是***、***为了否定一审判决对诉讼时效的认定而做出的故意错误的理解和误导,实际上***、***按照原来的约定是修建8座桥梁,但桥梁的桩基础都没有做完、做好,就结算撤场,如果***、***认为自己有工程款的利益损失,其当时就知道或应当知道,故诉讼时效就应当从2012年1月份开始计算。假设按照***、***所陈述的以晶通公司的支付为前提,那么是不是在该工程的施工过程中,伟德公司是没有支付工程进度款,直到伟德公司与晶通公司打完官司之后再支付工程款给***、***?这明显不合理。六、***、***在上诉状称到本案的诉讼时效曾经发生了中断,提及的是唐山童起诉***、***的案件,在该案件中,***、***是为了推脱责任而提出是伟德公司拖欠工程款的抗辩主张,这是***、***的抗辩理由,不能代表是***、***向伟德公司提出明确的利益主张,况且该主张没有得到生效判决的认可,生效判决也没有判决伟德公司对***拖欠唐山童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故***、***该主张也是不成立的。七、本案***、***一审的诉求其自己都不明确,即从***、***提起起诉直到一审庭审开庭,其都不知道如何计算出主张的金额,故伟德公司认为一审法院驳回***、***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望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唐山童辩称,涉案项目实际上是唐山童在施工,但是伟德公司的代理人说唐山童没有做完该工程,其中涉及了很多的猫腻,导致唐山童等农民工没有钱继续施工,唐山童等人还遭受到了伟德公司派遣的社会人员驱赶,工人干了活没有拿到工钱,为此还去了派出所处理,派出所对此有备案。
张子开辩称,唐山童所陈述的内容都是事实,工人的确被人强制赶出的。结算单上也写明了还有工钱没有支付给张子开等人,张子开等人手里还有一张伟德公司300000元的押金条,当时的结算是按照70%的进度进行的结算,应当按100%的完成情况进行结算。张子开等人当时的确有追过伟德公司拿工钱的,无奈之下才起诉伟德公司。
张健答辩称,唐山童所陈述的内容已经是非常清楚。结算是强制的,然后伟德公司就用车把所有的工人拉走,工钱也没有支付给张健,张健还找过伟德公司,但是伟德公司就是不给工钱,现在伟德公司主张已经结算所有的款项给张健,那么为什么现在押金还没有退回给张健。由于伟德公司长期没有支付进度款,导致张健没有办法按约定继续施工。张健施工的工程经过验收是合格的,伟德公司不可能在没有完成工程情况下与张健进行结算。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伟德公司支付***、***工程款2423612元;2.判决伟德公司退还***、***保证金30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伟德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晶通公司是从事公路、桥梁工程等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伟德公司是从事土石方工程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叁级资质。2011年3月22日,晶通公司作为甲方与伟德公司作为乙方签订《T8标项目部合同》,约定晶通公司将其作为承包人承包的乐昌至广州高速公路项目第T8合同段K74+663-K77+420段路基所有土石方、路基排水及防护工程(不含植草及高边坡锚杆锚索工程)、桥涵工程(不含凉拌预制及运输安装)、改路改沟等工程交由给伟德公司施工。工程总价和支付方式为:乙方负责按附件三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数量和综合单价表示的价款即70693787元并扣除乙方领用甲供材料后的金额完成本工程的实际及缺陷修复等工作,期中支付及最终结算按乙方实际完成并甲方确认、业主、监理最终批复的工程数量乘以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并扣除乙方实际领用甲供材料款后进行计算;每期的计量支付原则上根据乙方当月实际完工并经甲方、监理及业主确认计量合格工程量乘以合同清单单价确定完成金额,扣除乙方实际领用甲供材的金额后确定当期计量金额,并扣留以下扣款后确定当期应付工程款:1.质量保证金,每期支付时扣留当月计量工作量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当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本合同承包合同价的5%后,停止逐期扣留。在缺陷责任期满完成决算审计后无遗留问题、双方办理结算、并业主返还质量保证金后返还剩余部分;如工程质量评分未达到业主质量要求致使业主不予返还质量保证金时,则甲方相应不予返还乙方质量保证金。2.其他应扣款及罚款等(若有)。
2010年12月21日,伟德公司以广乐高速公路T8标路基三队的名义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签订《桥梁工程劳务承包协议》,合同约定:将上述广乐高速公路T8合同段K74+663-K77+420段8座桥梁工程交由以乙方以总包干方式承包施工;承包单价按照《T8合同》中的400章八座桥梁总价的32%作为乙方承包总价(不包含税金,如有溶洞处理,钢板、片石、粘土由甲方供应),工程量按实际完成计算,如有工程变更等项目亦参照上述相同标准造价的32%计;其中甲方责任包括按时提供甲供材料供应;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即向甲方支付保证金300000元,待工程完工后,无息返还给乙方。工期自2010年12月20日至2012年1月20日止,如因地质、工程变更等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延误,工期可相应顺延;甲方责任其中约定:按时结算工程款,监督乙方做好的安全、文明施工;按时提供甲供材料供应;如因乙方人员、机械设备原因无法满足施工进度要求,甲方有权另派队伍进场施工,对乙方已完合格工程量按70%结算,但如有已完工程未验收或已完工程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予结算,并扣除所有材料款。工程款支付及结算方式参照《T8标项目部合同》条款执行等等。2011年1月14日,张健向朱凤娥的银行账户(账号:2005********)转账汇入30万元,伟德公司向其出具了收据一张。2011年1月9日,***、***作为甲方与唐山童作为乙方签订《冲孔桩桩基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约定,工程项目:广东省广乐高速公路T8合同段桩基础冲孔工程。承包方式:采用总包干方式即完成冲孔、成孔、混凝土浇灌、钢筋制作、钢筋焊接、钢筋绑扎、钢筋吊装、挖机配合施工均由乙方以包工、包施工机械、包所有辅材方式完成。承包范围:广乐高速公路T8合同段冲孔灌注桩工程,约230条;合同还约定了承包单价和计量方式:工程造价通过市场了解并经双方协商确认,其劳务价按桩身实际浇筑混凝土方量计每立方米300元包干;工程量以自然面到桩底深度再乘以设计桩径加扩孔砼量计算,桩基混凝土用量在无溶洞的情况下允扩孔砼量按实计算,溶洞处理等合同外工程以签证数量为准,回填物返冲单价按每立方米210元计算。工程工期120日,甲方指派张子开为现场负责人,负责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等等。合同签订后唐山童即组织工人进场施工。2012年2月,因涉案工程多次发生劳资纠纷,唐山童在没有全部完成工程的情况下撤离了施工现场。
2012年1月3日,经伟德公司的监管人员卢继建与***、张子开、张健结算,双方签订了2011年1月至2012年1月3日止的工程结算单。结算单载明,甲方只提供《广乐T8标甲供材料及砼供材料单价》中的材料,其余均由乙方包工、包施工机械、包所有耗材等,按桥梁总价的32%作为乙方承包总价。工程结算具体内容主要包括:1.已桩检(59根)桩基础完成总金额1918499.49元;2.已桩检(59根)甲供材料金额794311.58元;3.已成桩但未桩检(48根)桩基础完成总金额1715623.33元;4.已成桩但未桩检(48根)甲供材料金额653045.11元;5.已成桩但未桩检(11根)桩基础完成总金额506484.99元;6.已成桩但未桩检(11根)甲供材料金额224381.87元;7.队部材料及其它费用合计1245257.72元;8.扣除甲供材料款已桩检(59根)金额1124187.90元;9.扣除甲供材料款已成桩但未桩检(48根)金额1062578.22元;10.扣除甲供材料款已成桩但未桩检(11根)金额282103.12元;11.已桩检(59根)支付金额1014579.58元,备注扣除甲供材料款已桩检(59根)金额95%95%;12.已成桩但未桩检(48根)支付金额706614.51元,备注扣除甲供材料款已成桩但未桩检(48根)金额70%95%;13.已成桩但未桩检(11根)支付金额187598.58元,备注扣除甲供材料款已成桩但未桩检(11根)金额70%95%;14.破重阳中桥桩头两个,560元;15.118根桩基础工程进度款支付金额合计664094.95元。该结算单由甲方代表卢继建,和乙方***、张子开、张健签名确认。在该结算单下注明:“设计外未计量,张子开、***、张健”字样。
2012年3月,唐山童向***出具了桩基础工程2011年年底计量清单,***签字确认总工程款减借支本次应付1272218.03元。因唐山童向晶通公司、伟德公司、***、***追讨上述工程款未果,唐山童于2014年7月21日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晶通公司、伟德公司、***、***连带支付共计2145550.03元等。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4)广铁法民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其中判决***、***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唐山童支付工程欠款1272218.03元。在该案审理过程中,***申请对广乐高速公路T8合同段桩基础冲孔工程实际施工量进行造价鉴定。深圳市国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30日出具GJ[2015SF]价评初字第16号工程造价评估书,评估结论为:(2014)广铁法民初字第212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广乐高速公路T8合同段桩基础冲孔工程价款为2869827.65元。唐山童、***对该份评估报告的三性无异议。晶通公司陈述上述评估结论与其无关,不发表意见。伟德公司提出对评估结论依据的证据材料有异议,对评估结论不予认可。唐山童不服(2014)广铁法民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2017年11月24日,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2017)粤71民终8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另查明,2011年4月20日,***出具了合同续签委托书,主要载明:兹有我事业伙伴张子开、张健、谢荣承接《T8合同》续签合同,本人同意原合同责任中止,续签合同生效。***、***及张子开均认可***、***、张子开、张健在涉案工程中属于合伙关系。伟德公司与浈江区坤发土石方工程队在涉案工程中为联营合同关系,沈坤发系浈江区坤发土石方工程队的经营者。广乐高速公路于2014年底全线通车。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伟德公司将其承包的工程部分“广乐高速公路T8合同段K74+663-K77+420段8座桥梁工程”交由***以总包干方式承包施工,因***及其合伙人***、张健、张子开均未取得相应的建设工程施工资质,故伟德公司与***签订的《桥梁工程劳务承包协议》属于无效合同,但涉案工程已实际交付使用,伟德公司仍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与张健、张子开支付实际完成工程量的相应工程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下列时间为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经实际交付的,以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伟德公司与***、***、张健、张子开并未约定工程款的具体付款时间,但伟德公司的代表卢继建和***、张健、张子开已于2012年1月对2011年1月至2012年1月3日的工程量进行了工程结算,并签署了相应的工程结算单,故涉案工程款的付款时间应为双方结算之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之规定,虽然***、***陈述尚有设计外的工程量未进行结算,提出结算单下方备注设计外工程未计量,但该备注并没有伟德公司的签名或盖章确认;唐山童因涉案工程多次发生劳资纠纷于2012年2月撤离了施工现场,并于2014年7月21日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起诉要求晶通公司、伟德公司、***、***连带支付工程欠款等,即使***、***在该诉讼中提出过抗辩,向伟德公司主张权利,也已经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3条:“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之规定,因***、***未提供其他证据证实本案诉讼时效存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事由,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其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据此,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3条之规定,于2021年6月29日作出(2020)粤0232民初402号民事判决:一、驳回***、***的诉讼请求;二、案件受理费28589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2014)韶中法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拟证明通过法院判决确认截止2015年12月30日,晶通公司欠付伟德公司工程款3849268.44元;2.(2016)粤民终272号民事判决书,双方对(2014)韶中法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了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予以维持原判,上述两份裁判文书拟共同证明在此时间内,晶通公司欠付伟德公司工程款的事实。伟德公司质证称: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对关联性不予认可,本案诉讼当事人只有晶通公司和伟德公司,案由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与***、***无关,该案的判决结果只对诉讼当事人有约束力,相关的事实查明内容与本案没有直接关联。该两份证据不能证明***、***关于本案诉求的诉讼时效期间发生了中断的证明目的。
对于***、***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
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2014)广铁法民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查明,2012年2月,因涉案工程多次发生劳资纠纷,唐山童在没有全部完成工程的撤离了施工现场。该案中,***提交证据2为押金收据,拟证实伟德公司收取其押金300000元后未予退还。
本院还查明,2017年1月3日,***提起诉讼,要求晶通公司、伟德公司支付工程款2122018.86元及利息724073.46元,退还保证金300000元、鉴定费130000元。2018年3月26日,广州铁路运输第二法院作出(2017)粤7102民初4号之四民事裁定,准许***撤回起诉。
二审询问中,经本院调查,各方当事人陈述事实如下:1.***、***主张本案诉讼时效应自2016年11月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民终272号民事判决开始起算,理由是晶通公司向伟德公司支付工程款是伟德公司向***、***支付工程款的前提。但经询问,***、***自述该主张无具体对应的合同条款,仅是称其每次向伟德公司主张工程款时,伟德公司均以晶通公司先支付为理由进行回复。***、***主张本案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是时间为2017年1月3日,即广州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受理***诉晶通公司、伟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立案时间。对此,因***、***主张与上诉状主张不一致,经本院释明,***、***称在庭询后三日内回复法庭,但至今未予回复。2.对于***、***主张的工程款2423612元如何计算得出,***、***称无法对应其提交的证据,且未答复如何计算。3.***、***与唐山童陈述,***、***作出三通一平后,唐山童才进场施工,但唐山童未做完全部桩基础即撤场,***、***的其他工程还没有施工。4.对于设计外工程造价,***、***称不清楚如何计算,其并无广乐高速公路T08标路基三队工程结算单原件。5.二审询问中,***、***提交了300000元保证金的原件,经伟德公司查阅后,其未能在庭后提交证据证实其未收到该300000元的事实。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本院将围绕***、***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针对各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是:***、***主张伟德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返还保证金依据是否充分的问题。
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于2012年1月与伟德公司签订广乐高速公路T08标路基三队工程结算单(结算日期为2011年1月至2012年1月3日)之后,伟德公司陆续向***、***等人支付了借支款,***、***现主张伟德公司尚欠其工程款2423612元,虽提交了工程结算单,但伟德公司不予认可尚欠其工程款,且提交了***等人签字的借支款收据,主张已付清工程款。而经本院询问,***、***不能具体陈述该2423612元工程款的组成及计算方式,并明确其主张的工程款无法与其提交的证据进行对应。故对于***、***施工的总工程造价、伟德公司应付工程款及欠付工程款的事实,***、***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主张伟德公司支付工程款2423612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该诉求略有不当,因实体处理正确,本院不予调整。关于保证金的问题,双方在《桥梁工程劳务承包协议》已明确约定,保证金系工程完工后,无息返还。根据查明的事实,广乐高速公司于2014年底全线通车,则保证金退还时间应自2014年年底开始起算诉讼时效,(2014)广铁法民初字第212号案中,***已提出伟德公司未予退还其保证金,该抗辩改变其怠于行使权利的状态,是其主张一种方式,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九项规定中的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而该案二审于2017年11月24日审结。期间,***还于2017年1月3日提起诉讼,要求伟德公司退还保证金300000元,同样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广州铁路运输第二法院于2018年3月26日方才作出(2017)粤7102民初4号之四民事裁定,准许***撤回起诉,故涉案保证金的诉讼时效应自2018年3月26日起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于2020年3月26日提出保证金的诉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一审法院对此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对于伟德公司不认可收到该保证金的事实,因***、***提供了转账记录及收据予以证实,而伟德公司未能提供证据予以推翻,故本院确认伟德公司收到该300000元保证金的事实,现***、***主张返还,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主张部分成立,对于成立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实体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粤0232民初402号民事判决;
二、韶关市伟德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返还保证金300000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8589元,由***、***负担25440元,由韶关市伟德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149元。韶关市伟德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应向一审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3149元,***、***多预交的3149元,由一审法院予以清退。
二审案件受理费28588.90元,由***、***负担25439.90元,由韶关市伟德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149元。韶关市伟德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3149元,***、***多预交的3149元,本院予以清退。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邓小华
审判员 梁晓芳
审判员 毛文芳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江伟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