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204民初3068号
原告:广州凌天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河东七星路2号203房
法人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粤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十里亭镇良村公路35号B栋粤北建设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凌天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粤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广州凌天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以被告已支付工程质保金为由于2022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凌天体育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9元,由原告广州凌天体育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本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