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韶关宏冠管桩有限公司乳源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粤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2民终9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韶关宏冠管桩有限公司乳源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经营场所: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乳城镇北环中路富源工业园。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周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粤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十里亭镇良村公路35号B栋粤北建设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韶关宏冠管桩有限公司乳源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以下简称宏冠乳源搅拌站)、粤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北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粤0232民初6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中,虽然双方对所涉工程的混凝土买卖情况及付款情况等对账多次,但各对账单之间的数值存在差异。现宏冠乳源搅拌站主张依据其另行制作的汇总统计表认定货款金额及主张粤北公司仍欠付其货款,宏冠乳源搅拌站应对其主张的双方确认的对账单数据错误、其供货情况等事实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对于宏冠乳源搅拌站的供货情况等事实,原审法院未予查明,而上述事实影响本案的正确处理。因此,本案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二审期间,粤北公司亦提交了新证据拟反映所涉部分工程中的混凝土送货及使用情况,原审法院在重审时,应明确双方举证责任,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查明宏冠乳源搅拌站的供货情况,亦可根据案件情况考虑向当事人释明是否通过司法鉴定等方式以确认供货情况,以进一步认定粤北公司是否尚欠宏冠乳源搅拌站货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粤0232民初61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韶关宏冠管桩有限公司乳源商品混凝土搅拌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150元、粤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455元,由本院分别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嫦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龙 娟 书 记 员 刘宇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