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204民初1518号
原告:***,男,196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德市鼎城区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德市鼎城区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粤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韶关市浈江区十里亭镇良村公路35号B栋粤北建设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谨孚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谨孚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住所:韶关市浈江区韶南大道北69号***水园东区K8栋06号首层及二层商铺。
负责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粤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5日立案。同日,本院以向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的手机发送短信,通知通过广东诉讼服务网向其送达案件文书的方式电子送达了受理通知书、缴费通知书(案件受理费)等法律文书,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签收查阅后,于2023年6月16日缴纳了案件受理费。2023年7月14日,本院又以同样方式向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电子送达了本案传票,其于2023年7月17日签收查阅。2023年8月10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92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吴 俊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