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204民初2084号之一
原告:韶关市关山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韶关市西联武江区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众同信(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粤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韶关市浈江区十里亭镇良村公路35号B栋粤北建设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韶关市关山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粤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4日立案,原告韶关市关山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韶关市关山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韶关市关山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934元、保全申请费3520元,合计8454元,由原告韶关市关山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