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越建设有限公司

青山湖区鸿发钢管租赁站、浙江东越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783执3259号
申请执行人:青山湖区鸿发钢管租赁站,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昌东工业区二期A-13-3。
经营者:魏俊,男,197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铁路九村社区78幢2单元601室。公司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浙江东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虎鹿镇溪口西坞116号。
法定代表人:金锦良。
申请执行人青山湖区鸿发钢管租赁站与被执行人浙江东越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783民初28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青山湖区鸿发钢管租赁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22年9月5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在执行期间,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债务,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切实履行已达成的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783执3259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冯青海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代书记员金俣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