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越建设有限公司

南昌市旺辰贸易有限公司、浙江东越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111执恢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昌市旺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解放东路179号金城国际31-129号(第1-2层)。
法定代表人:秦宪材。
被执行人:浙江东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巍山镇巍山三村十字西街22号。
法定代表人:金锦良。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3年9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执行人:何浩杰,男,汉族,1983年9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
南昌市旺辰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东越建设有限公司、***、何浩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赣0111民初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1月6日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浙江东越建设有限公司、***、何浩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债务。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只有零星存款、无证券、无车辆、无房产等消息。本院对发现的财产采取了查封、冻结、扣押等执行措施。本院已依法调查执行人情况,2022年1月11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浙江东越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锦良、***、何浩杰限制高消费,于2022年4月14日将被执行人浙江东越建设有限公司、***、何浩杰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882.012618万元及相应利息,本案实际执行到位金额0元,剩余882.012618万元及相应利息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不动产产权情况表、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及执行笔录。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于2022年4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电话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熊 军
审 判 员  马 进
审 判 员  陈 中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经毅
书 记 员  金力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