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越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富士星涂料有限公司、浙江东越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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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783执1667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富士星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郑巧芳,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浙江东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金锦良,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浙江富士星涂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东越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783民初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富士星涂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22年6月29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在执行期间,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债务,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切实履行已达成的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783执1667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冯青海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李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