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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783执6815号
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元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曹宅工业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洪少华。
被执行人浙江东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巍山镇巍山三村十字西街22号。
法定代表人:金锦良。
被执行人何帅良,男,198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元昊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帅良、浙江东越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783民初54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元昊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何帅良、浙江东越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元昊建材有限公司执行款953041.69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589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向被执行人何帅良、浙江东越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等,要求被执行人何帅良、浙江东越建设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何帅良、浙江东越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何帅良、浙江东越建设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下落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何帅良、浙江东越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发现被执行人何帅良、浙江东越建设有限公司有银行账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较少,暂不予扣划。查明被执行人何帅良名下坐落于东阳市歌山镇楼村头村和德的房地产【权证号码:浙(2019)东阳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查明被执行人浙江东越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暂无房产可供执行。经依法予以查找,未能传唤被执行人何帅良、浙江东越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截至2022年4月18日,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元昊建材有限公司未实现债权953041.69元及利息,诉讼费12589元、执行费11930元尚未执行到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何帅良、浙江东越建设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东越建设有限公司、何帅良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何帅良作出司法拘留15天并罚款1000元的决定。本院于2021年12月5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金华市元昊建材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何帅良、浙江东越建设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浙0783执681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金永平
审判员冯青海
审判员陈楼康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金俣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