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乔登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乔登建设有限公司、绍兴旭荣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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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04民初4233号之一



原告:浙江乔登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小越街道岭南村环山路堰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3230122337。




法定代表人:杨坚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浙江泽厚(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琳,浙江泽厚(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峰山南路6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3076363969。




法定代表人:赵露露,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浙江乔登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绍***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浙江乔登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乔登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申请费1620元,合计1645元,由浙江乔登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阮万**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夏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