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南天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71民初7023号
原告:中山市南天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一层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3P。
法定代表人:周丽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开健,广东千里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捷毅,广东千里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石岐区*******巷10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86。
法定代表人:缪某1。
原告中山市南天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南天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4元,减半收取13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董诗婷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马雪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