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826民初545号
原告:***,男,1980年12月4日出生,满族,农民,住丰宁满族自治县。
被告:***,男,199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丰宁满族自治县。
被告:周大华,男,196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丰宁满族自治县。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建业,河北飞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卡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山水豪庭13号楼3号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5MA084RDC0R。
法定代表人:刘国华,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淑研,公司法务。
被告:孙仕成,男,198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丰宁满族自治县。
***与***、周大华、河北卡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孙仕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4.00元,减半收取计1027.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扈广洲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星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