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楚浩空调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亿洲建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楚浩空调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05民初23号
原告:深圳市亿洲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与南新路交汇处英达钰龙园D栋8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2064915F。
法定代表人:钱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楚浩空调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深业泰然水松大厦10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28256F。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亿洲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楚浩空调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亿洲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亿洲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亿洲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502.34元,减半收取为3251.1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朱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