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宁0104执保819号
***: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宁夏森淼景观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宁0104财保42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宁0104财保423号民事裁定书,确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宁夏森淼景观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对青铜峡市自然资源局享有的13000元到期债权,期限为三年。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宁夏森淼景观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对银川滨河新区(经济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享有的12500元到期债权,期限为三年。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宁夏森淼景观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对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招标采购办公室享有的25000元到期债权,期限为三年。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宁夏森淼景观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对宁夏长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20000元,期限为三年。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执行保全,现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通知如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宁夏森淼景观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宁0104财保423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