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106民初5447号
原告:宁夏腾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
被告:甘肃瀚海诺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
法定代表人:韩重庆,系公司董事长。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0年6月18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3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腾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