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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7苏州万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宁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07民初1067号
原告:苏州万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东桥。
法定代表人:蒋叶峰。
被告: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固原经济开发区警民南路。
法定代表人:罗浩晋。
苏州万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9日立案。原告苏州万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万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万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7490元,由原告苏州万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唐灿
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李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