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07民初1067号
原告:苏州万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东桥。
法定代表人:蒋叶峰。
被告: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固原经济开发区警民南路。
法定代表人:罗浩晋。
苏州万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9日立案。原告苏州万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万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万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7490元,由原告苏州万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唐灿
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李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