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2801民初2636号
原告:青海旭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地及实际运营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银羚大街36号17号楼2**225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汇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地及实际运营地青海省***市昆仑中路56-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12月23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青海省***市,身份证号XXX,系***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青海旭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裴淑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马 虹
书 记 员 ***